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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方面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监管

发布时间:2018-4-17 16:11:33   点击:566次
中新社记者:

“互联网+医疗健康”主要通过网络进行,所开展的医疗行为不是在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地点,医患也互相见不到面,为了让百姓对通过网络看病更放心,我们还采取哪些措施,加强监管?

规划与信息司司长于学军




“互联网+医疗健康”给大家带来便捷的同时,老百姓看病的时间会降下来,花费也会降下来。但是,我们有一个原则,就是医疗的质量、医疗的安全绝不能降下来,这是我们在这个文件中始终坚持的一个原则。“互联网+医疗健康”是一个新型的业态,流程、方式方法和传统的实体医院和医疗程序都不是很一样,既然是一个新生事物,监管就要跟上,确保人民健康安全。在这个方面,我们也是坚持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紧密结合,按照通俗的话说,一方面,加大油门往前走,同时又很好地看住刹车,积极探索和创新新的技术、新的产品、新的业态、新的模式,以及各个方面相融合的监管方式。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管:

一是明确行为的边际。我们会尽快研究****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管理办法,明确监管底线,同时按照深化“放管服”的要求,降低准入的门槛。但是要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确保健康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确保医疗健康服务的质量。

二是强化责任。防范风险最核心的是要各负其责,就是谁提供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服务,谁就必须要负责任,所以我们要实行安全的责任制,这也是我们的一个基本原则。比如互联网医院的发展是以实体医疗机构为依托,责任的主体还是医疗机构本身。另外,在监管方面原则是按照属地化管理,实行线上线下统一监管,在这个文件中,我们特别强调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的平台等第三方这样的机构,应该确保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要符合有关的规定,并且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同时,要建立医疗责任的分担机制,也就是推行在线的知情同意的告知,防范化解医疗风险。

三是提高监管能力。我们常说,人在做天在看。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工作或者这样的行为,看起来好像看不见的进行,但实际上,互联网最大的特点就是能够全程留痕。

一方面,我们将建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端口,所有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平台,需要及时将数据向区域的全面健康信息平台进行推送、传输和备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通过监管的端口对互联网医疗行为进行动态的监管,保障互联网医疗服务依法依规的开展,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另一方面,我们会推进互联网可信的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全国统一标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可信医学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同时还要完善医师、护士、医疗机构电子注册系统,方便百姓的查询。所以,通过这样一些措施做到“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产生的数据应该是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同时保证访问处理数据的行为可控、可管,确保患者的就医安全。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刚才,我们听曾主任介绍提到数据安全,近年来数据泄露的事件屡有发生,而医疗健康信息涉及个人的隐私,社会也很关注,“互联网+医疗健康”会使健康信息面临比较大的风险,下一步会采取哪些措施来保护个人医疗隐私?

规划与信息司司长于学军

这个问题确实非常重要,如果我们要在网络上、互联网上进行诊疗或者进行健康管理行为的话,确实涉及到隐私的问题。我们非常重视数据的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因为,健康医疗的数据是国家的重要基础性的战略资源,和一般的数据还不一样,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个人隐私。所以,健康医疗信息的泄露,不但给个人造成很大的困扰,同时也会造成经济损失,如果像基因这样特别的数据流失的话,可能对我们国家安全造成威胁。因此,我觉得健康数据的安全的事情,我们怎么强调都不为过。所以,在文件里面专门拿出了一部分强调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下面,我从两个方面向您介绍下一步怎么做。

一是确保数据的安全,这是一个基础性的工程。近年来,随着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我们通常讲叫云、物、大、智、移,“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新型的业态快速发展,各方面的防护边界正在发生变化,所以根据这样的一些变化,我们主要在确保数据安全上有几个措施。第一个是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法》,这是最重要的,就是完善制度规范,研究制定医疗健康数据的确权开放、流通交易和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配套的制度体系,强化网络安全和建设工作一定要同步的规划、同步的部署、同步的推进、同步的落实,这是一个方面。

第二个是健全安全的管控机制,严格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的等保制度、分级保护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平台、智能医疗的设备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数据应用的安全防护,定期开展信息安全的隐患排查、监测以及预警,切实保障整个系统能够安全的运行。

第三个是加强新兴技术的安全防护,特别是着眼于卫生健康行业实际需求,要推进在“互联网+医疗健康”这样一个环境下,数据安全、应用安全以及传输安全,加密和密钥的管理,身份鉴别以及访问的控制等等方面,这是介绍的一个数据安全方面。

二是我们还要确保个人隐私安全,这也是一个基本要求。刚才已经说过了,无论是“互联网+医疗健康”还是实体医院,对患者的隐私保护程度都是一样的,不能因为互联网行为就把隐私的保护降低,这个标准不能降低。所以,我们不管是线上线下,对于隐私的保护都必须遵守和落实,一是执业医师法,还有医疗机构的管理条例等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明确的规定。同时及还要根据“互联网+医疗健康”这样的一个新的特点,强调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健康数据保密的规定,建立完善个人隐私保护体制,严格管理患者的信息、用户的信息,特别是刚才说到的,对于像基因、生物的这样一些特别重要的信息,我们要特别加以严格管理,对于非法买卖泄露信息的行为,我们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的处理。

光明日报社记者:

现在很多医院都开展了网上预约和移动支付的网络服务,但是在不同的医院之间还是存在信息不能互通的现状,请问意见在实现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方面都有哪些要求,有没有时间表?

规划与信息司司长于学军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特别基础的一个工作,不同医院之间如果是信息难以共享,甚至一个医院内部的信息都不能共享的话,要实现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的话,就很困难。实际上,我自己也很有体会,前一段时间家里人感冒,带着家里人排队,一个感冒一共花了100.08元,50元挂号的时候排了一次队,化验结果50元排了一次队交钱,最后8毛钱的药,又排了一次队,说明这个系统没有互通,信息不能共享,这样的话,给群众造成了困扰。

当然,这个医院可能信息化整个进程比较慢,我们整体的情况还是不错的,但是也确实存在着这样一些情况。因此,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的话,下一步“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就是没有基础。因此,这方面我们会加大力度开展工作,这也是解决群众烦心事、解决群众的难点、堵点、痛点非常重要的举措。下一步我们要加大力度,如果要是医院不改变,我们就要求医院,倒逼医院推动自己的改革。

这个工作实际上我们主要是有三个方面的基础工作:

一是建立统一权威的互联互通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国家发改委已经做了立项,现在从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推动,截止到去年年底,国家、省、市、县四级全部实现连通,但是连通不是目的,连通只是物理上连通,下一步要加大力度在应用上下功夫,确保四级连通以后,能够为整个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提供平台上的支撑。

二是制定落实卫生健康信息的标准和规范。大家可以到网上看一下,我们最近的几天刚刚把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发布了一套,使医院信息化建设有一个标准,所有的医院在一个标准上、一个接口上运行,这样的话,才能更好的开展这项工作。

当然,最后我们还要有了平台,互联互通了,有了标准,还要把医院的信息整合起来,做好应用,才能为我们整个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提供一个很好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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